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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装卸(易燃液体装卸始末)

2023/6/30


标题:易燃液体装卸搬运

危险品运输因货物的特殊属性,在生产、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一旦出现闪失,后果将不堪设想。

? ? ??1 装卸作业要求

? ? ? 1、作业现场应统一指挥,有明确固定的指挥信号,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作业现场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 ? ? 2、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 ? ? 3、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对操作过氧化剂物品的工具,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 ? ? 4、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 ? ? 5、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的,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 ? ? 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 ? ? 7、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 ? ??2 运输车人员安全要求

? ? ? 1、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 ? ? 2、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

? ? ? 3、装卸现场应备有清水、苏打水和稀等,以备急用。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 ? ??3 运输车装卸安全事项

? ?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瓶运输车

? ? ? 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是压力容器,装卸搬运作业时,应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滚动;

? ? ? 搬运前应检查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搬运时不要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

? ? ? 装卸有毒气体钢瓶时,应穿戴防毒用具;

? ? ? 剧毒气体钢瓶要当心漏气,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 ? ? 搬运氧气钢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 ? ? 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在炎热的季节搬运作业应安排在早晚阴凉时进行。

? ? ??易燃液体

? ? ? 其闪点低、汽化快、蒸气压力大,又容易和空气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不仅火焰能导致起火燃烧或蒸气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或发热表面都能使其燃烧或爆炸。

? ? ? 因此,在装卸搬运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 ? ? 室内装卸搬运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

? ? ? 搬运过程中不能使用黑色金属工具,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 ? ? 装卸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

? ? ? 在装卸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

? ? ? 夏季运输要安排在早晚阴凉时间进行,雨雪天作业要采取防滑措施;

? ? ? 罐车运输要有接地链。

? ? ??易燃固体

? ? ? 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而且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气体。在装卸搬运时除按易燃液体的要求处理外,其作业人员禁止穿带铁钉的鞋,不可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共同搬运。

? ? ? 搬运时散落在地面上和车厢内的粉末,要随即抹擦干净。装运时要捆扎牢固,使其不摇晃。

? ? ??遇水燃烧物质

? ? ? 这类物品在相互作用时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热量,由于反应异常迅速,反应时放出的气体和热量又多,放出来的可燃性气体能迅速地在周围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一旦遇明火或由于自燃就会引起爆炸,所以在搬运装卸作业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 ? ? 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没有防雨设施不准作业;

? ? ? 若有汗水应及时擦干,不能直接接触遇水燃烧物质;

? ? ? 在装卸搬运中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必须做到轻拿轻放;

? ? ? 桶搬运前预先放气,使桶内气放尽,然后搬动;

? ? ? 须两人抬扛,严禁滚桶、重放、撞击、摩擦,防止引起火花;

? ? ? 工作人员必须站在桶身的侧面,避免人身冲向桶面或底部,以防爆炸伤人;不得与其他类别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 ? ??氧化剂

? ? ? 在装运时除了注意以上规定外,应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 ? ??毒害平及腐蚀物品

? ? ? 尤其是剧毒物品,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局部刺激或中毒。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除对人体,动、植物体,纤维制品,金属等能造成破坏外,甚至会引起燃烧。

标题:易燃液体装卸规范

8.3.1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8.3.2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宜独立设置。 

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3的规定。

表8.3.3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等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停靠小于500t船舶码头的安全距离。

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4的规定。

表8.3.4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之间或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安全距离 

????注:1 船舶安全距离系指相邻液体泊位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 当相邻泊位设计船型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吨级较大者计算。 

3 当突堤或栈桥码头两侧靠船时,对于装卸甲类液体泊位,船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

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5的规定。

表8.3.5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货运码头的安全距离 

????注:表中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8.3.6的规定。

表8.3.6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港口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 

续表 8.3.6 

? ? 注:1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相邻客运站码头的安全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型首尾间的净距。 

2 括号内数据为停靠小于500t级船舶码头的安全距离。 

? ? ? ? ? ?3 客运站级别划分见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 

8.3.7 装卸甲B、乙、丙A类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的船舶应采用密闭接口形式。 

8.3.8 停靠需要排放压舱水或洗舱水船舶的码头,应设置接受压舱水或洗舱水的设施。 

8.3.9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护舷设施除外)。 

8.3.10 在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位于岸边的适当位置,应设用于紧急状况下的切断阀。 

8.3.11 易燃液体码头敷设管道的引桥宜独立设置。 

8.3.12 向船舶灌装甲B、乙A类液体和Ⅰ、Ⅱ级毒性液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油品装卸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气回收设施。

8.3.1 从安全角度考虑,易燃和可燃液体码头需远离其他码头和建筑物,在同一城市其他码头的下游。 

8.3.2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和作业区独立设置,可避免与其他货物装卸船在同一码头和作业区混杂作业,有利于安全管理。 

8.3.3 公路桥梁和铁路桥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构筑物,石油码头与公路桥梁、铁路桥梁的安全距离应该比石油库与一般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大。为减小油船失火时流淌火对桥梁的影响,增加了油品码头位于公路桥梁和铁路桥梁上游时的安全距离。 

内河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所、城市水源取水口是河道中的重要场所,石油码头位于这些场所上游时,需远离这些场所。 

500吨位以下的油船绝大多数为中、高速柴油机船,船身小,操纵比较灵活,所载油品数量不多,其危险性相对较小,故其与桥梁等的安全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本条延续了2002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是安全的、合理的。 

8.3.6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身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本次修订加大了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客运码头的安全距离。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1993将国内港口客运站按规模划分四个等级,如表4所示。

表4 客运站等级划分 

????客运站级别不同,说明其重要性不同,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与各级客运站的安全距离也应有所不同。据调查,内河港口客运站一般设在城市中心区,而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一般布置于城区之外,且大多数位于客运码头下游。表5列举了我们调查的一些内河城市港口客运码头与石油公司油品码头相对关系的情况:

表5 内河城市港口客运码头与石油公司油品码头相对关系 

续表5 

????由于油船发生火灾事故往往形成流淌火,为保证客运码头的安全,本规范鼓励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码头建于客运码头下游,对油品码头建于客运码头上游的情况则大幅度提高了安全距离限制。根据实际调查,本条规定是不难实现的。 

8.3.8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达不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污水不能对外排放。因此,含有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压舱水和洗舱水需上岸处理。 

8.3.10 规定易燃和可燃液体管道在岸边适当位置设紧急切断阀,是为了及时制止管道可能出现的渗漏和爆管泄漏事故,避免事故扩大。 

8.3.11 易燃和可燃液体为火灾危险品,为保证安全,易燃和可燃液体引桥与其他引桥分开设置是必要的。

标题:易燃液体装卸流速

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1

分类

特性

0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



A

闪点28-45℃的液体

B



A

闪点60-120℃的液体

B

闪点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表2

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 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

9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 3

电导率

储油设备容积M3

10-50

51-500

500

静置时间 min

1

1

1

2

1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4

10

15

12

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表 4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8

φ10

φ16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标题:易燃液体装卸始末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T 15626-1995

1996-04-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化工产品在港口装卸、转运过程中,工艺、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

2 引用标准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 术语

4 装卸要求

4.1 工艺要求

4.1.1?根据装卸介质的特性和作业条件可采用自流或泵压装车、装船、车至船、船至车的直取或入罐的作业方法。

4.1.2 对人体危害大、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液体化工品不宜在港口长时间停留,应采用车一船直取的作业方法。

4.1.3 装卸车作业时火车槽车车口应采用密闭方式。

4.1.4 作业介质温度要适应该介质的储存及运输安全的理化性质的要求。

4.1.5 参加装卸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相适应的防护用品,现场要具备剧毒介质装卸作业的应急处理安全措施。

4.1.6 装卸人员在易燃液体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穿戴好防静电服装。作业时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防爆工具及照明设备,接触钢铁设备时严禁敲打和撞击。

4.1.7 船舶作业前,岸、船双方要确认安全保障措施。作业中要密切注视作业动态,防止介质泄露、溢出。如果需要换舱、换罐时,应先开空舱、空罐,后关满舱、满罐。

4.2 流速要求

4.2.1 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

4.2.2?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4.3 管线清扫要求

4.3.1?装卸作业结束,应将管线内剩余的介质清扫干净。

4.3.2?易燃液体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管线。

4.4 设施要求

4.4.1?对于应采用浮顶罐储存的液体化工品,如不具备该设备,可根据介质的特性采用氮气覆盖,氮气的纯度应根据储存的介质特性而定。

4.4.2 储存罐的容量应能满足一次装卸的量。

4.4.3?储罐、泵、管线等设备要完善,严禁跑、冒、滴、漏。

4.4.4 装卸散装液体化工品宜采用专管专用。如果需要一管多用,必须具备完善的清扫手段。

4.4.5?装卸散装液体化工品,宜采用开放式泵房,对于封闭式泵房要设有足够的通风措施,泵房与操作间、配电间隔离。

5 装卸设备

5.1 机泵

5.1.1 机泵选用的一般原则

5.1.1.1 应综合考虑储罐、管线、火车槽车、船舶等设备能力的协调平衡及储运周期来确定流量,确定的流量应有一定的余量。

5.1.1.2 泵的扬程应不小于输送介质设计扬程的1.1倍。

5.1.1.3 驱动设备的选择要考虑介质气体的易燃易爆要求和相应驱动功率的富余量,一般选用电动驱动。

5.1.1.4 ?选用真空泵配合离心泵卸车时会增大有毒气体的排放量,应考虑环保治理措施。

5.1.1.5 ?有的输送要确保密封,密封装置应根据化工品的性质来定,可采用软填料、单端面或双端面机械密封的方法。密封件的材质应具备耐腐蚀、磨损、高低温和机械压力。

5.1.1.6 泵的流道与介质直接接触的部位,要考虑其材质不得与所输送的介质起物理或化学反应。

5.1.1.7 泵的入口尽量减少管阻,避免气蚀和振动。

5.1.1.8 部分液体化工品的输送应严格控制温度,泵、阀门、管线的工艺配置应具备异常情况的卸压回流系统。无作业时,泵、管线中不宜存有该介质。

5.1.1.9 密封性的采用要考虑介质的理化性质、最小密封压力、密封处的温度、液体的蒸汽压、机械的转速。外部冲洗冷却的机械密封,应确保泵输送介质不与机械密封冷却液相混,一般冷却液压力不大于泵输介质压力。

5.1.2 离心泵

5.1.2.1 离心泵适用于介质粘度小于650cSt。

5.1.2.2 流量小、扬程高不宜选用一般离心泵,应选用多级离心泵。

5.1.2.3 介质中溶解或夹带气体量大于5%(体积比),不宜选用一般离心泵,可选用自吸式离心泵。

5.1.2.5 固体颗粒超过3%,应选用特殊结构的离心泵。

5.1.3 容积式泵

5.1.3.1 容积式泵适用于介质粘度小于10000cSt.

5.1.3.2 介质中溶解或夹带气体量大于5%(体积比),可选用容积式泵。

5.1.3.3 流量小、扬程高宜选用往复容积式泵。

5.1.3.4 ?润滑性能差的介质不宜选用转予容积式泵,宜选用往复容积式泵。

5.2 ?码头设备

5.2.1 液体化工品装卸船宜采用金属软管或输液臂,输液臂的选用和安装应考虑船舶和液体的流动方向及脉动情况,输液臂的材质要耐介质腐蚀。输液臂口径及操作方式与船舶的关系见表1.

表1 输液臂口径及操作方式与船舶的关系

序号

船舶(吨级)

输液臂口径,mm

操作方式

1

1万吨以下

150-200

手动或液压驱动

2

1-5万吨

200-300

手动或液压驱动

3

5-10万吨

300-400

液压驱动

5.2.2 输液臂宜具备与船舶的紧急脱离装置,以备异常情况时船尽快离开码头。

5.2.3 码头应具备手动或自动停泵系统和紧急卸压回流装置,防止发生水击和意外情况。

5.2.4 码头必须设有淡水、消防设备及静电接地设施。

5.2.5 码头应具备相应的化工品污水接收设施和防止水面污染设施。

5.3 储罐

5.3.1 应根据液体化工品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及其他特性,选用不同类型和材质的金属储罐及储罐的附件。

5.3.2 苯类、醇类、醚类、及其他宜挥发、有毒的液体化工品宜采用钢质浮顶罐或拱顶罐。拱顶罐宜采用有气体回收装置或氮气封顶设施。

5.3.3?液碱、冰、煤焦油、、焦油等宜采用钢质拱顶罐。

5.3.4 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的容器,应采用地上立式或卧式金属罐。对于储存介质需要采用不锈钢罐,但不具备该条件可采用碳素钢罐,罐内壁必须进行涂装或内衬等处理。

5.3.5?液体化工品的储罐应配备液位检测、温度检测、液位报警等仪表设备。

5.3.6 根据气候条件,部分液体化工品储罐应设有喷淋装置。

5.3.7?作业现场及罐区应具备可靠地避雷装置,储罐及管线应具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5.4 管线

5.4.1 管线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压力、温度,可选用碳素钢管、铅管、铅合金管、铝管、铝合金管、不锈钢管、复合材料等。管壁厚度计算、腐蚀余量的选取可参照《化工工艺设计手册》。

5.4.2 管线的连接应根据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可选用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箍连接,确保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5.4.3 移动频繁的管线及硬质管线与储罐、泵等设备连接处,宜根据输送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用金属软管、橡胶短接或橡胶软管。

5.4.4 管件技术要求

5.4.4.1 阀门、法兰管箍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5.4.4.2 垫片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选用。

5.4.5?管线的热补偿

5.4.5.1 散装液体化工品的装卸船管线除采用自然补偿外,亦可选用波纹补偿 器等进行补偿。

5.4.5.2 波纹补偿器的选用应根据工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特性、介质流向、安装位置、补偿距离、大气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港务局和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庭彬、张仁国、秦小勇、王发清、唐伟文、孙德泉、李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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